按照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规定,企业采用()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计算题: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按照财政部“财会[2006]3号”文件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的方法核算所得税。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2007年末部分资产和负债项目的情况如下:
(1)A公司2007年1月10日从同行企业C公司处购入一项已使用的机床。该机床原值为120万元,2007年年末的账面价值为11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已累计计提折旧30万元。
(2)A公司2007年12月10日因销售商品给H公司而确认应收账款30万元,其相关的收入已包括在应税利润中。至2007年12月31日,A公司尚未计提坏账准备。
(3)2007年,A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其所持有的交易性证券以其公允价值20万元计价,该批交易性证券的成本为22万元。按照税法规定,成本在持有期间保持不变。
(4)A公司编制的2007年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付款”项目金额为100万元,该款项是A公司尚未缴纳的滞纳金。按照税法规定,各项税收的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5)假定A公司2007年度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以前年度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除上述事项外,A公司当年不存在其他与所得税计算缴纳相关的事项,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公司以后年度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要求:
计算题:
某境内甲居民企业2010年取得境内所得200万元,从A国取得税后收益49万元(已按照当地规定按照3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另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万元(税前),按照当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从设在B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60万元(税前)。
甲企业2011年取得境内所得180万元,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90万元,A国规定该项所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B国的丙分支机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40万元(税前)。
已知:B国生产经营所得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要求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关联企业所得不实的,可以按照下列( )方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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