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工业项目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5500万元,设备购置费为4000万元,联合试运转费为200万元。建设单位与某监理单位签订该项目施工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约定监理费浮动幅度为下浮15%。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将工程划分为A1、A2标段,并将A2标段分包给乙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工作需要,监理单位设立了投资控制组、进度控制组、质量控制组、安全管理组、合同管理组和信息管理组六个职能管理部门,同时设立了A1和A2两个标段的项目监理组。为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安排项目监理组负责人分别主持编制A1、A2标段两个监理规划。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工地会议。会后,总监理工程师将审核批准后的监理规划报送建设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审有关监理实施细则。在报送的监理规划中,项目监理人员的部分职责分工如下:(1)投资控制组负责人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并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但竣工结算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2)合同管理组负责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3)进度控制组负责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并由该组负责人审批工程延期;(4)质量控制组负责人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5)A1、A2两个标段项目监理组负责人分别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标段监理人员的工作,及时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中的不妥之处包括:
(1)安排项目监理组负责人主持编制监理规划不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
(2)分别编制A1和A2标段两个监理规划不妥,同一监理项目应统一编制监理规划;
(3)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不妥,应由建设单位主持;
(4)监理规划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后报送建设单位不妥,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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