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文书工作制。
从大量出土的秦汉简牍文书和古籍记载中可以看出,秦汉时期,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文书拟制,处理制度。
①行文规定,凡该行文请示之事,必须书面上报,不得口头或拖人代办请示。
②书写格式,秦汉的皇命文书的正文一般由缘由,内容,要求等部分组成,文尾使用公文专用语。
③避讳制度,秦始皇命令无论是自己颁布的制,诏,臣下上呈的奏议,还是史官的记载,或各级官府的文书中,凡遇到皇帝名字的字,一律以其他字,词代替,连与皇帝名字音近似的字也不准用。
④文书运转程序,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对收文,发文都要有详细注明年,月,日,时辰,规定须将收文日期,地点上报,各级经办的秘书人员都须签名;对诏书和中央政府的下行文,各级收文单位都层层转发,并根据来文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指示。
⑤文书校勘制度,秦朝规定,文书草拟完毕,须校勘无误方可发出;抄转文书也须校勘,并应作记录。
⑥用印制度,秦朝规定皇帝之印称“玺”,百官的印章称印。根据官员官职的高低,授予不同质地和系扎不同色彩之绶的印,印的质地有金,银,铜,绶的色彩有紫,青,黑和黄。
⑦公文传递制度,包括:凡皇帝颁布的诏书,制书和标明急字的公文,必须立即发出,收受者立即向下一站传送,不急的也须当天发出或传送,不得过夜;传递人员须谨慎挑选;路程近的文件,由行步快捷的小吏步行传传送;路程远的由小吏骑快马传送或通过邮亭,特别重要或机密文书则派专人传送,所经各县不得查问和阻拦;公文传送规定有期限,进出公文须详细登记进出时间和经手人的姓名,以备查考,严格防止公文在传递过程中遗失,严格防止传递伪文书,定期检查传递情况。秦朝的文书工作制度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以刑罚的手段强制秘书人员执行,遵守,这一方面说明了统治者对秘书工作的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另一方面说明了秘书工作制度已初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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