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没再犯新罪,但在缓刑期满以后第三年又犯了盗窃罪,依法应判处有岛徒刑三年。李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1)李某不构成累犯。
(2)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第一,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第二,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第三,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第四,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为构成累犯的罪质条件。这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累犯。
(3)本案中,李某被判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没再犯新罪,也未违反缓刑考验期间所应遵守的其他规定,故对李某应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宣布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由此可见,李某不符合成立累犯所必须具备的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条件。因此,李某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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