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财产税的纳税人的规定。
房产税以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个人缴纳。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间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价之后,在质典期内即获抵押物品的支配权,并可转典。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税法规定由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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