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裁决的特征。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其特定性表现在:
①行政裁决权的主体是对民事纠纷有关的行政事项具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②这样的行政机关也只有经法律明确授权后,才拥有对该类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权。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传统上,民事纠纷是由法院裁判的,行政机关当然不能裁决属于司法权范畴的民事争议案件。但在特定情况下,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法律特别规定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个别种类的民事纠纷可以由行政主体裁决。
3、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行政裁判权已成为国家行政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裁决权的行使也是国家行政权的一种行使方式,具有应有的法律效力
4、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特殊,一是因为行政裁判权是法律授予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律的授权而实施。二是因为行政机关是居间裁决的公断人而非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三是因为行政裁决依照的是一种准司法程序,不同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但是行政裁决还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征,对行政裁决不服产生的纠纷应属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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