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是什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二)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地方政府规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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