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
3.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委任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
(2)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
(3)被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几个方面: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域管理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程度上的限制、条件上的限制、委托权限的限制。
第三,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几项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第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
有两项具体要求:
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
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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