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商场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2013年5月1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批货物分三期交货,货款于每次验货时当场付清。其中,第一期交货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第二期交货时间为2013年6月15日,第三期交货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在交付第二期货物时,甲商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收货,则乙公司对甲公司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起算日为( )。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