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有哪些不同的主张?
(1)法院地法。英美国家在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采纳法院地法的做法,通常就是婚姻当事人的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法。其主要理由是离婚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以法院应适用自己的法律。
(2)属人法。主张离婚适用属人法的根据主要是,离婚是消灭既存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与人的身份有密切联系,所以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离婚应与婚姻成立的准据法一致,既然婚姻的成立适用属人法,离婚也应适用属人法。
(3)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结合。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和泰国都采用本国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
(4)许多新立法中出现了有利于离婚的趋势,如捷克斯洛伐克、奥地利和瑞士等国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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