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某一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涉及谁知道某些是和谁知道如何作某些事的信息的知识属于知道是什么的知识。( )
涉及谁知道某些事和谁知道如何做某些事的信息的知识属于知道是什么的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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