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的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等。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实行质量终审责任制,即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 )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某水力发电工程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业主在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
1、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
2、监理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若出现分包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单位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监理单位负责考核发证。
4、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由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建立。
5、监理单位对其经手的图纸和验收过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6、一旦发生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7、监理单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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