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营出口的电脑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份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进口电脑元件一批,支付国外的买价260万元、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5万元;支付海关地再运往本单位的不含税运费2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在国内采购原材料(适用税率为17%),支付不含税价款4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采购不含税运费8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月出口电脑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4)本月国内销售给某大商场电脑800台,每台不含税价格5000元,因商场一次付清货款,本企业给予了商场5%的销售折扣;(5)本月将一台2010年购入的检测设备对外销售,该设备购进时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原值10万元,已提折旧4万元,销售时取得含税收入13760元;(6)因管理不善,损失上月外购材料一批,损失材料的账面成本为30万元,(含购进时计入材料成本的运费5000元,购进时运费已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本月内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金额12万元。(其它相关资料:进口电脑元件适用的关税税率为20%,出口电脑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 计算该企业3月份国内采购业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甲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2月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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