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萨莫斯于1966年提出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十大含义。
(1)实际上的法律可以清楚地与应当的法律区分开来。
(2)现存实在法的概念适宜于分析研究。
(3)力量或权力是法律的本质。
(4)法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这个体系不利用其他学科中的任何东西作为它的前提。
(5)法律和判决在任何终极的意义上都不能被理性地得到捍卫。
(6)存在一个合乎逻辑的内部一致的鸟托邦,在这个鸟托邦中,实在法应该被制定出来并得到服从。
(7)在解释成文法的时候,对法律应该是什么的考虑是无立足之地的。
(8)司法判决可以从事先存在的前提中逻辑地演绎出来。
(9)他们将肯定性作为法律的主要目的。
(10)服从邪恶的法律是一个绝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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