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仲裁的优越性。
①公正性。仲裁法要求仲裁员的仲裁必须公正,仲裁员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是参照先例进行裁决,仲裁员必须依据证据法有关规定采信相关的证据。
②国际性。联合国组织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冲裁裁决公约》已有九十多个国家承认该公约的效力,使得仲裁结果在世界范围有了可执行性。
③秘密性。仲裁的进行和结果是不公开的,保护商业秘密和友好关系。
④非正式性。仲裁比诉讼的程序要宽松得多。
⑤快速性、经济性。仲裁员拥有对仲裁程序的自由决定权,使得仲裁比诉讼要快得多。且能节省大量法律费用。
⑥权威性、专业性。仲裁员大多是业内的专家,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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