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周岁的邢某(现已自己养活自己)刺伤施某,受害方施某要求赔偿损失应由谁进行赔偿?
邢某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7月1日,施某与L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6个月的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M机械公司从事锻压技术辅助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施某自行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在工作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己负责,L劳务派遣公司和M机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施某认为自己还年轻,也没把参加社会保险当回事。
2012年4月20日,施某在锻压汽车零件时,由于操作失误受伤。事故发生后,施某住院治疗20天,自己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出院后,施某找到L劳务派遣公司经理,要求L劳务派遣公司报销其住院医疗费。经理说:“我们事先已有约定,你在丁作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都应该由你自己承担。而且你是在M机械公司工作受的伤,即使为你报销住院医疗费,也不应当由我公司负责。
”施某觉得经理的话有道理,于是找到M机械公司。M机械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施某:“公司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我被总经理任命为调解委员会主任。你的问题必须先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施某不同意调解。M机械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又告诉施某:“你不是我公司的员工。你只能找L劳务派遣公司报销住院医疗费。”施某感觉很无奈,家人建议他去咨询律师。律师则告诉他,他受的伤属于工伤,他应当自已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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