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不仅提出了自然法的十三条原则,而且对于自然法的性质作了说明,主要包括()。
以自然法、社会契约等基本理论为框架,霍布斯创造性地发挥了布丹主权理论,将国家的本质视为主权,进一步奠定了( )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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