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侨居在中国s市的乌克兰人,于1998年死亡,遗有现金、存款、首饰、家具等,价值人民币10万元。甲没有配偶,无子女,也没有其他亲属随他一起生活,生前未立遗嘱。因为查找不到甲有无继承人,当地外事部门申请s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寻找继承人的公告。在公告期限内,甲的侨居于瑞士的弟弟乙主张法定继承权,并向法院提供了有关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请问:(1)S市发出公告的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2)法院对于该案件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处理?乙是否有权继承甲的财产?为什么。(3)假如公告期满后,没有人提出权利请求,该财产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S市发出公告的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16-349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的有限期限是6个月。(2分)
(2)法院对于该案件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处理?乙是否有权继承甲的财产?为什么?15-305
法院应该适用我国法律来处理。(2分)乙有权继承遗产。(2分)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乙是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乙有权继承他的遗产。(2分)
(3)假如公告期满后,没有人提出权利请求,该财产应如何处理?15-305关联知识点1
该财产应依据我国法律处理,收归我国国家所有。(2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2分)
【补充课外知识】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学习全部内容。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1)S市发出公告的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16-349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的有限期限是6个月。(2分)
(2)法院对于该案件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处理?乙是否有权继承甲的财产?为什么?15-305
法院应该适用我国法律来处理。(2分)乙有权继承遗产。(2分)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乙是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乙有权继承他的遗产。(2分)
(3)假如公告期满后,没有人提出权利请求,该财产应如何处理?15-305关联知识点1
该财产应依据我国法律处理,收归我国国家所有。(2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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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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