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某县政府在扫黄活动中抓获十余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为扩大教育警示作用,在公开处理的现场,警方逐一宣读涉案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并宣布处罚决定,然后游行示众。现场一千余人围观。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社会反响。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警方做法有违宪嫌疑。警方回应称其执法活动合法,符合宪法关于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的规定。结合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该县警方的做法是否合法?
该县公安局的行为不合法,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权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材料中,警方宣读卖淫嫖娼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并让其游行示众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对其人格的羞辱,侵犯了他们的人格尊严权。
该县公安局的行为不合法,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权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材料中,警方宣读卖淫嫖娼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并让其游行示众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对其人格的羞辱,侵犯了他们的人格尊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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