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给予的制裁措施有()。
根据《会计法》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的罚款。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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