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原则是贯穿行政立法的始终,对行政立法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理论并结合行政立法实践,行政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依法立法原则。“依法”中的法主要指宪法、法律,但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总之,低层级的立法不得与高层级的立法相抵触。依法立法包含以下含义:
(1)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权限立法,且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只能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事务或在权力机关授权的特定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立法;
(2)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
(4)行政紧急立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宪法所设定的紧急状态条件。
第二,民主立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或通过其他途径让人民群众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了解并发表意见;
(2)行政立法机关必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3)对群众意见认真对待,并将处理结果公布于众;
(4)设置专门的行政立法咨询程序,对特别重要的行政立法进行专门咨询,并作为必经程序;
(5)违反民主立法原则的行政立法应视为无效。
第三,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或日平衡原则。行政立法的实质就是对权力(利)的分配,每一次进行行政立法时,要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是正确处理好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既要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的有效的法律依据,保障行政权能合法有效行使,又要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力争达到二者在立法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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