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区投资兴建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其中挡水坝工程、溢洪道工程两个施工标发包给一家施工企业,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为了方便管理,发包人将挡水坝工程、溢洪道工程委托了某监理公司承担施工监理任务,并签订了施工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中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监理人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2.发包人应当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人独立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监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要时发包人可以更改总监理工程师指令。 3.监理人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发包人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项目文件,协调设计单位和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4.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项目法人负责。 5.监理人应当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 6.监理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监理人员签字的本工程的全部图纸不得用于施工。 7.监理人在监理实施工程中,发现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8.监理人有义务协助承包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并有权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9.项目法人有义务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单位报酬,不得无故削减或者拖延支付。 10.监理人应当审查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请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8号令,分析判断监理合同中有无不妥之处?怎样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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