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侨居在中国S市的乌克兰人,于1998年死亡,遗有现金、存款、首饰、家具等,价值人民币10万元。甲没有配偶,无子女,也没有其他亲属随他一起生活,生前未立遗嘱。因为查找不到甲有无继承人,当地外事部门申请S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寻找继承人的公告。在公告期限内,甲的侨居于瑞士的弟弟乙主张法定继承权,并向法院提供了有关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假如公告期满后,没有人提出权利请求,该财产应如何处理?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