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某乡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乡政府所在地的每个企事业单价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两村每户交纳3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资金。乡政府的文件用书面和广播传达到每家每户。个体户工户蒋某在外地做生意,不知道乡政府的决定。同年9月1日他从外地回到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其在10日内交纳3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蒋不愿交纳,乡政府说不如数缴纳集资款,将处以罚款。蒋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12月3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消乡政府让他交30元集资款的殃定。法院是否受理蒋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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