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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海芦华工纺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重组分析【案例背景】上海芦华工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芦华工纺)主要从事产业和家庭用纺织品的生产,于200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无任何子公司,其控股股东为上海昆仑机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机电),持股比例为35%。2011年,由于国内纺织品行业不景气,芦华工纺经营情况每况愈下,面临财务困难。北京中服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内规模较大的服装企业(以下简称服装公司),自2011年年初即开始与芦华工纺进行接触并初步磋商,按照双方达成的初步意见,服装公司欲协议收购昆仑机电所持芦华工纺的全部股份,并将芦华工纺资产进行重组,双方经过磋商,达成的初步意向书的内容如下:(1)2011年3月1日,服装公司与昆仑机电签订收购协议,由服装公司一次性收购昆仑机电持有芦华工纺的全部股份。(2)2011年3月15日,服装公司将自己控制的一家生产服装的全资子公司友服代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工企业)的全部资产通过关联交易方式出售给芦华工纺用于经营,这样一方面可以挽救芦华工纺免于退市与破产,另外一方面可以使得本公司的资产和权益上市。(3)在芦华工纺协议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第20天,服装公司与昆仑机电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为了保证董事会决议的顺利通过,服装公司接受昆仑机电的提议,决定在股权过户登记之前由控股股东昆仑机电尽快完成对芦华工纺董事会的改选,将原有董事全部替换为服装公司派出的董事。芦华工纺依法聘请了相关财务顾问以及证券中介机构和评估机构,对该重组事项出具了相关的意见并纠正之前的问题。根据评估结果,芦华工纺管理层和相关职能机构就代工企业全部资产的盈利能力共同制定了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显示,重组完成后经营的3年内,代工企业实体资产每年的利润增长率会保持在50%以上,管理层决定该盈利预测报告由股东大会通过后即生效,不需要经过外部机构审核。此外,服装公司与芦华工纺签订了资产重组协议,协议中约定,服装公司承诺在3年内不转让其在芦华工纺中所拥有的权益。2011年2月1日,芦华工纺召开董事会讨论该资产重组相关事项,芦华工纺董事会人数共10人,除了与本次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3人之外,其他7名董事均出席了会议,会议表决中,5名董事赞成,董事会当天通过了该事项,但董事长提议等到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再向证监会报告并公告。2011年3月1日,芦华工纺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此次资产重组的事项,由于事关重大,芦华工纺该次股东大会主要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设立专用系统为中小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经确认出席该次股东大会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所持的股份占芦华工纺股份总数的40%,另有持有10%股份的非关联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表决情况如下:持有1%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4%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对,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余持有3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案例要求】(1)简要说明服装公司与昆仑机电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应该履行何种义务。(2)判断服装公司与昆仑机电如果按照约定的时间办理股权过户,是否还需要依法公告,简要说明理由。(3)判断服装公司决定对芦华工纺董事会进行改选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4)如果该重组完成后,简要说明对于芦华工纺来说还需要满足的条件。(5)判断芦华工纺所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6)判断芦华工纺召开董事会讨论该事项的通过方式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7)简要说明芦华工纺董事长提议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再向证监会报告并公告是否正确。(8)判断在股东大会上,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合法以及该事项能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9)简要说明服装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芦华工纺股份的行为是否必须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10)判断对于并购事项独立董事是否需要发表意见。(11)简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哪些标准就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

问答题
2023-03-1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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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服装公司与昆仑机电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应该履行报告和公告的义务。根据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本题中,服装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芦华工纺股份超过了5%,此时应依照规定在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履行权益披露义务。(2)不需要再公告。根据规定,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3)服装公司决定对芦华工纺董事会进行改选不符合规定。按照协议收购的过渡期安排,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本题中,服装公司欲改选芦华工纺董事会的全部成员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4)对于芦华工纺来说,此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芦华工纺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5)芦华工纺所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不正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拟进行法律规定的(借壳上市方式)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因此,芦华工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中仅仅是就所购买代工企业实体资产的盈利预测是不正确的,另外,该盈利预测报告还应该经过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仅仅由股东大会通过后即生效的说法错误。(6)芦华工纺召开董事会讨论该事项的通过方式正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中,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已经回避,并且该事项经过了出席会议的全体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7人的过半数,即大于等于4人),是合法的。(7)董事长的该说法是错误的。根据规定,该重大重组事项属于公司重大变化,是重大信息,应当及时披露,依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在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应该履行披露义务。(8)①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是合法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宣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②持有34%股份的股东赞成,可以通过该决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案例中,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共50%,特别决议通过的比例是其2/3(33.33%)以上,而实际表决时有持34%(4%+30%)股份的股东投了赞成票,高于该法定比例,因此该决议事项可以通过。(9)服装公司此种协议收购方式属于上市公司收购豁免情形,不用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则收购人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本题中,该重组方案经过了股东大会批准,并且服装公司在重组协议中承诺了在3年内不转让其在芦华工纺中所拥有的权益,因此服装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10)需要发表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1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就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①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②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③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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