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原为纤维公司的职工,2006年2月底,公司因故全面停产,朱某离开该公司另找工作。2006年6月,纤维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生产玻璃纤维设备及旧厂房等卖给了高某,双方约定高某负责设备及厂房的拆卸、安装及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费用。2006年6月至7月间,施某打电话通知朱某、顾某等人到纤维公司拆卸有关厂房、设备等。接到施某通知后,朱某等人到纤维公司工作。由于施某平日不在工作现场,朱某等人按拆除设备进度自行工作,8月后,原记工人员离开,无人记工,也无人具体安排朱某等人的工作,顾某自行记下了出勤情况。后朱某在捡玻璃时,因玻璃断裂而受伤。顾某所作的出勤按日记载表事后交纤维公司的门卫,请门卫见到施某时转交施某。朱某要求纤维公司赔偿其损失,纤维公司拒绝赔偿。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经仲裁,纤维公司与朱某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纤维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将如何判决?
消费者朱某的家离场镇有二十里地,村里只有一个小商店,且商品品种不多、数量有限,店主马某听说朱某元旦节要为女儿操办婚事摆宴席,遂主动上门要求为朱某提供一些商品。双方约定,元旦节前一天,马某向朱某提供硬糖20斤(品种不少于10种)、白酒50斤、啤酒10件。双方对质量价格也作了约定。达成协议后,朱某当即预付了300元的货款。元旦节前一天,朱某到商店询问有关情况,马某以商品价格上涨为由,要朱某提高约定好的价格,朱某不允,马某于是要求退回预付款。朱某见情势紧急,只好接过300元货款,组织人到场镇上购买。其间,付了劳务費和伙食费50元,因价格上涨,多支付货款40元。婚事办完后,朱某找到马某,要求马某有个说法和交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面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