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人民群众对政府监督的形式
人民群众对政府实施监督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它们主要包括:
(1)向行政机关提出询问、要求、批评和建议。
(2)申诉。向有关党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诉自己合法权益被违法失职行为侵犯,要求撤销该种行为,追究实施违法失职行为者的责任,恢复其被侵犯的合法权益。
(3)控告。向有关党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控诉、告发某种违法失职和犯罪行为。
(4)检举。向有关党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揭发某种违法、失职或犯罪行为。
(5)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这是人民群众了解政情,对政府提出询问,提高政府活动透明度,监督政府的极好方式简述人民群众对政府监督的形式
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两个司法监督主体构成。
在怀特看来,对政府行政进行的司法监督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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