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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