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解散、被撤销或破产的,其债权债务应由谁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存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计、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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