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张某大规模引种一种新型牧草---皇竹草,2001年10月,张某向农行某支行申请贷款30万元,以建立一个温室大棚,该笔贷款迟迟没有消息。12月11日后,张某写了一份紧急报告,要求银行给予准确答复。此后张某多次到农行催要贷款,农行虽然一直承诺加紧办理,但始终没给出明确答复。张某只能自己筹钱建造简易温室大棚,12月24日开始动工,12月25日一场大雪冻死所有的皇竹草,造成直接损失200万元,间接损失400多万元。2003年1月,张某以农行对其贷款申请答复不及时,使其失去其他融资机会,造成损失为由,将农行某支行告上法庭。2005年某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农行某支行赔偿张某80万元。请分析,在该案例中,农行某支行存在怎样的过错,银行在接受要约时应注意什么?
(一)农行某支行违反《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即该支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未尽告知、保护和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造成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造成对方财产损害,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银行要有效规避“先合同义务”风险,在接受每一份要约时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不能随意向要约人作任何承诺;二是必须向要约人告知(最好以书面形式):不能订立合同的可能性、在某个期限内银行未作答复视同拒绝要约、要约人不能将与受要约行的预期合同关系作为解决问题的惟一途径并声明受要约行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三是不论合同关系最终是否确立,要约人向银行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不得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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