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150万元。2007年4月1日,王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不知道王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7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为保证人,C企业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6月20日,A、B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器设备的所以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同时,A、B企业并未就该抵押合同办理登记。A企业与C企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C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7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行该机器已经由于保管不当而灭失,B企业由次获得补偿金80万元,在A企业的要求下,B企业将80万元的补偿金全额支付给A企业。同时,A企业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为什么
(3)机器设备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会影响该抵押合同的效力?
(4)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能否直接归A企业所有?
(5)A企业应按何种顺序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6)A企业是否有权要求B企业支付其80万元的补偿金?为什么?
1、合同有效。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如果B企业不提供担保,A企业可以中止履行。不安抗辩权。
3、合同有效,但是如果后面B企业又与第三人签订登记的抵押,则登记的抵押优先受偿。
4、不能直接归A企业所有,担保法有禁止规定。
5、有物的担保应当先行使对物的担保权利。然后要求C企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A企业可以要求。担保物灭失的所获得赔偿应当优先给付给担保权人。
王某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工会与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中约定:B公司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一次性获得第13个月的工资。根据这份集体合同的规定,王某属于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的员工范围。B公司的集体合同获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生效。但年终时,王某没有得到B公司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王某即向B公司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B公司表示,王某和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对王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王某认为,双方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但工会与B公司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又规定了员工每年增发第13个月的工资,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因此,B公司应当依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第13个月的年终工资。而B公司认为,公司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签订的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履行。集体合同是B公司与工会签订的有关B公司综合情况的协议,不应影响个别劳动合同的履行,王某提出的要求超出了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B公司可以不予同意。试分析之。
2007年2月1日,家住青岛市的王某第一次工作就与上海市的甲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日工资5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且王某不得要求甲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甲公司安排王某在南京市的服装加工厂上班,另查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为邯郸市。甲公司自2008年5月开始拖欠王某工资。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安排王某加班,亦未支付加班费。2009年8月1日,王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
A企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150万元。2007年4月1日,王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不知道王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7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为保证人,C企业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6月20日,A、B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器设备的所以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同时,A、B企业并未就该抵押合同办理登记。A企业与C企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C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7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行该机器已经由于保管不当而灭失,B企业由次获得补偿金80万元,在A企业的要求下,B企业将80万元的补偿金全额支付给A企业。同时,A企业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为什么
(3)机器设备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会影响该抵押合同的效力?
(4)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能否直接归A企业所有?
(5)A企业应按何种顺序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6)A企业是否有权要求B企业支付其80万元的补偿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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