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12.全体社会成员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不仅是保证法律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要求,也是保障个人平安幸福的底线和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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