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生产副矿长赵某在采煤作业过程中擅自指挥工人开采保安煤柱,造成冒顶及地表塌陷,死亡村民及工人计5人,工人伤2人。在该事故中,赵某应承担(),死亡矿工应(),死亡村民应(),伤者承担()。
某矿井井下工人在工作时发现矿井通风设备出现故障,遂向当班副矿长报告。副矿长因急于下班回家,未及时安排人员维修,导致瓦斯聚集发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1人重伤。依据《刑法》的规定,副矿长的行为构成( )。
某技改煤矿生产矿长助理张某,在明知井下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当,不能准确检测瓦斯数据,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情况下,仍强行组织超过技改矿下井人数限制的大批工人下井作业,最终导致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张某应予判处( )。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在短期内多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依法予以关闭,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的期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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