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D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C市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A。B、D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甲公司应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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