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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中方合作单位吗?中方合作单位如何帮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临时活动许可?

问答题
2022-01-0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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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不可以,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中方合作单位只有四种单位可以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个人或企业都不可以。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三)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在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中方合作单位依据哪个国家规定申请批准文件?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向谁申请批文?这还需要国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试题解析

感兴趣题目
习近平会见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时强调(),中方高度重视上海合作组织在地区安全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愿同各方一道开好今年杜尚别峰会,全面落实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纲要,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在维护安全、发展经济、三大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习近平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中提到,未来3年,中方将为各成员国提供()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名额,增强民众对上海合作组织大家庭的了解和认同。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的总要求是“既要保护正当交往与合作,又要坚决抵制和防范渗透破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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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以“平行合作”居多。()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形式。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享受()等政策。
国家保障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在论及投资方式时,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投资,其有关计划要点如下:(本题14分) (一)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二)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八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五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三)在中国武汉设立一家全部资本由西方公司投资的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的外资企业。该外资企业除了从事各种进出口贸易外,拟以其名义通过认购、买卖中国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方式向中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要求: 根据上述各点,请分别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及投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账户设臵、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陈跃进      财政部1981年颁发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合营企业属于中方投资的各项所得和分配交纳情况,包括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场地使用费收入、工资差额等,中方必须另立账户,编制报表。此项规定实施转眼13年过去了,如今回过头来看,各地执行情况怎么样?就这一问题,最近笔者对北京、辽宁、大连、吉林、河北、河南、湖南、南京、广州9个省市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综合归纳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账户设臵、使用和管理的现状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中方账户泛指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从实际需要出发,对中方投资和分得利润以及某些涉及中方职工的财务收支事项,另设中方辅助账簿,据以记录和反映中方的各项财务收支情况,或者由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在银行另立账户,并游离于企业之外进行单独的核算和管理,以维护中方投资者和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中方账户起源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某些外资企业也纷纷参照执行。从调查的情况看,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一是从横向比较,各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账户设臵和管理情况不均衡。在调查的9个省市中,辽宁、北京两省市情况较好,例如,辽宁省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中,设臵中方账户的企业平均占90%以上;北京市已开业的1229家外商投资企业中,有900多家企业设臵了中方账户,约占 80%--85%。但也有一些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未能按规定设臵中方账户,如大连市有2/3的外商投资企业未设臵中方账户;广州市2653户外商投资企业中,设臵中方账户的有20户,占0.75%;河南省目前已开业的 6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中,设臵中方帐户的企业占5%;湖南省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设臵中方账户的不到10%。二是从纵向看,改革开放初期,外商投资企业基本能够按规定设臵中方账户,但近几年来此项工作渐趋薄弱,有的地方甚至被忽视了。      中方账户核算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9项:  (1)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性收入,包括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工资性收入。(2)中方职工福利费。根据国家规定,此项费用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4%提取,但各地执行中存在差异,如北京市规定,按照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7.5%提取。     (3)中方职工劳动保险费,包括待业保险金、退休养老金以及职工在职期间的劳动保险等。(略)  (4)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略) (5)中方职工物价等项补贴。(略) (6)中方职工工资结余,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在采取名义工资制的情况下,从成本费用中计提的中方职工名义工资扣除上述(1)至(5)项后的结余部分。一般情况下,中方高级职员存在工资结余的问题。      (7)中方职工个人所得税。  (8)中方投资(从实物形态看,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从资金来源看,包括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及分得利润(或其他收益,包括中方投资者向外商投资企业出租资产收回的租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分得的利润中应上交的土地使用费等,下同)。  (9)其他,包括上述各项存款的利息收入,其他应收、应付款等。例如,在采用整体合营的情况下,中方投资者原有的债权债务清算损益和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有的在中方账户核算,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人身保险、福寿保险。中方职工公积金等也在中方账户核算,有时工会经费也通过中方账户核算。此外,各地规定的一些特殊内容,也通过中方账户核算,如北京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中方职工的日常教育经费,这部分经费在中方账户中核算。      从调查情况看,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工资制度。中方投资方式等不同,不同企业之间中方账户核算的内容和做法各异,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7种:      1.从中方投资者与外商合营的方式看,中方投资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其他类型的内资企业),以现有部分厂房、设施等资产投资,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账户在核算内容上不包括中方投资及分得利润这一项,这是因为中方投资以部分资产与外商合营后,未合营部分的老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两个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按国家规定,中方投资及分得利润由未合营的母厂通过对外投资及收益科目进行核算,而不通过合营企业的中方账户来核算此项内容,这与整体合营的情况有很大的区别。中方投资在现有厂房、设备、场地的基础上整体与外商合营的,中方账户核算的内容通常包括前述9项,这是因为中方投资者整体合营后,原建制实际上已不存在,因此,中方投资及分得利润只能由设在合营企业的中方账户来迸行核算,从某种意义上说,中方投资者在合营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由合营中方替代履行。      2.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中方职工工资制度看,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大体有3种支付形式,一种是名义工资形式(亦称劳务费形式、成本工资形式、账面工资形式或者工资包干形式),这种工资支付形式的特点是,根据合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中方职工的实得工资、劳保福利费和国家的住房、物价等项补贴,这3项内容捆在一块,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工资料国核算,并拨转中方账户,由企业中方负责使用和管理。例如,广州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每月人均1100元的标准计提中方职工名义工资,并划拨中方账户,核算内容包括:中方职工的工资、奖金、医疗费、退休养老金、待业保险金、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福寿保险、职工公积金和住房补助基金等。二是直接支付形式。这种形式的特点是上述3项内容由合营企业分别直接支付和管理,不再通过中方账户进行核算。三是分别支付形式,即上述3项内容中,其中有一项或两项由企业直接支付,其余由企业中方通过中方账户支付和管理。      3.从中方投资者的构成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中方投资者为一家的和中方投资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在中方账户核算内容上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在采取整体合营时,中方投资及分得利润通过中方账户核算;而后者则不论中方投资者是否采用整体合营或部分资产合营,中方投资及分得利润均不通过中方帐户核算。      4.从中方投资来源看,一般而言,本地中方投资者与外商合营的,中方投资及分得利润有通过中方账户核算的,也有不通过中方账户核算的,主要视中方投资者是采用整体合营还是部分合营,以及单一合营或多家合营的情况而具体确定;外地投资者与外商合营的,中方投资及分得利润不在中方账户中反映。      5.从中方投资者的成分看,中方投资者为国有企业的,中方投资及分得利润,有时通过中方账户核算;但中方投资者为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或私营企业的,此项内容一般不通过中方帐户核算。      6.从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账户设臵和管理的情况比较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次,外资企业几乎未设臵中方账户,这主要是因为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独自举办的,中方不参与投资,同时,外资企业在中方职工工资支付形式上,一般采用直接支付形式,因此专门设臵的中方账户意义不大。在中方账户核算内容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基本一致。      7.从各地政策执行情况看,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供分配利润,应当依照合同、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分配给中外各方投资者,因此中方投资分得的利润,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的通过中方账户核算,有的则直接由外商投资企业汇给中方投资者,而不经过中方账户达一中介环节。但个别地方规定有所不同,如北京市政府规定,中方投资者以厂房、场地、设备、贷款和自有资金投资的,其分得的利润,除归还贷款投资本息外,80%留给中方投资者,20%留给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住房等集体福利设施,因此对这部分留利需要通过中方账户进行核算。另外,从调查情况看,省市所属的、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账户设臵情况也较好,区县及乡村所属的、财务制度不很完善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情况相对差些。      在实际工作中,中方贴户核算的内容视具体情况确定,通常是上述几种情况相互交错,不同企业之间难以有统一。固定的标准模式,即便是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中方账产核算的内容也是不相同的。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账户设臵和管理情况很不规范      在调查的9个省市中,除辽宁、北京两省市情况比较好外,其余省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账账设臵和管理情况普遍存在较为混乱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      1.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此问题重视不够。外商投资企业设臵中方账户问题,财政部1981年财企字第408号《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1982年财会字第25号《印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及收入汇总表>的通知》已分别作了规定,但总的来说执行情况不很理想,尤其是近几年基本就没有执行,其主要原因是有的地方财政部门的同志认为,财政部对此问题后来没有再颁发新的文件加以重申和强调,因而对中方账户的设臵和管理问题普遍存在着一种“设有必要,不设亦无不可”的认识,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这是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账户设臵和管理问题被逐渐淡化的重要原因。      2.对设臵中方账户的看法和意见不同。(略)  =""    3.地方财政部门人手不足,缺乏管理手段。(略) =""     (二)中方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时有发生。(略)=""     (三)中方收入的使用和管理不规范,检查监督薄弱。(略)=""     三、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     1.统一认识,把中方账户的设臵和管理列作当前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从调查的结果看,财政部门的多数同志认为,尽管对中方账户的问题目前仍然意见分歧,但总的评价是,中方账户作为联系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中方投资者和国家的桥梁,单独设臵利大于弊,对于明晰产权关系,规范核算体系,理顺管理体制,维护中方职工、中方投资者和国家利益是必要的,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应把这项工作切实摆上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应有的位臵。 =""     2.修改和完善现行法规政策,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账户的设臵、使用和管理。(略) =""     3.理顺财务管理体制,完善中方投资及收益管理办法。(略)    =""     4.充实外经财会干部,加强培训,扩大宣传,强化监督。(略)="">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所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性、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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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创办的契约式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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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内企业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该证书自动失效,该期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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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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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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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
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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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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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境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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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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