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库 / [判断题]电视台播放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录像制品,应当的答案

电视台播放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判断题
2022-01-06 03:09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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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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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
表演者享有的权利中,可以包括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的,()。
下列哪部法律法规全面地保护了著作权人.表演者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侵犯作者的()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关于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电视台播放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专门保护作者就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是:()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1995年2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年4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的地面无线电视(非上星)播映权作价340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关于《一》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  1996年8月,被告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公司的25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电视台的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卫视台)播出(附购买播映合同书)。如本片播出时在播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签订合同时,山东电视台审查了宏智公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创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一》剧由创意中心享有版权,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共同发行”的证明。1997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山东电视台卫星节目在每日22时许连续播出了《一》剧全剧,剧前附有90秒随片广告。 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2002年1月1日,《音乐家》杂志发表了作曲家赵某创作的一首以民族唱法演唱的音乐作品《朝霞》。2002年2月1日,某艺术院校的学生钱某看到该音乐作品以后,为完成教师孙某布置的作业,就将该作品改编成通俗歌曲,命名为《太阳升》,并将其提交给老师孙某。钱某并未在作业中标明该歌曲改编自赵某的音乐作品《朝霞》。孙某也是一位歌唱演员,为提高知名度,他正在筹划举办个人巡回演唱会。看到其学生钱某提交的作业《太阳升》以后,孙某决定在其个人巡回演唱会中演唱该歌曲。由于工作疏忽,孙某未将该决定告知其学生钱某。2003年3月1日,孙某的演唱会如期举行,该演唱会免费对公众开发,孙某也不收取任何报酬。演唱中,孙某向观众表明该《太阳升》为其学生钱某所创作,并对其表示了感谢。孙某的演唱会引起了李氏音像公司的关注。2003年4月1日,李氏音像公司与孙某签约录制了以孙某的演唱会为内容的录像制品,并公开发行。其合同约定,录像制品的录制、发行所涉及的著作权许可授权事宜均由孙某负责办理,但孙某认为录制自己的演唱会不会涉及其他人的权利,因此也未再处理此事。2003年5月1日,录像制品以光盘的形式发行后,周氏唱片公司购买了部分光盘。不久,周氏公司拟出版一辑名为《太阳颂》的录音制品,并选中了《太阳升》作为其中的主打歌曲。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太阳升》系以发表作品,不需要取得作者的授权即可用以录制录音制品。故,周氏公司直接请其雇员演唱,并录制完成了该辑录音作品。事后,周氏公司按照规定与惯例向钱某寄去的报酬。天南电视台购买了部分周氏公司发行的《太阳颂》唱片。2003年7月1日,天南电视台在营业中用该唱片播放了歌曲《太阳升》。按照以往习惯,天南电视台也并没有就该播放行为向任何人请求许可,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地北系当地的有线电视台,在天南电视台播放歌曲《太阳升》时,地北转播了天南电视台的该期节目,并且也没有就该转播行为向任何人请求许可,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试分别分析以上案例中钱某、孙某、李氏音像公司、周氏唱片公司、天南电视台、地北有线电视台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如果属于侵权行为,则侵犯了哪个(些)主体的权利;并指出著作权法上的相关依据
著作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作者因()而取得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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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 )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两部分。
有时在播放录像带时,电视机图像画面出现白色水平横条干扰并伴有噪声,这时可以尝试调节录像机上()旋钮来消除此干扰。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
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等具体创作者可得到劳动报酬,并享有署名权。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范围包括著作权、()、()和商标权。
意大利人甲创作了一篇小说,中国作家乙将其翻译成中文,丙电视剧中心委托作家丁改编为电视剧剧本(未签订委托合同),后摄制成电视连续剧,并许可戊信息中心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戊应当取得其许可并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是( )。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权利的保护期为()年。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并支付()。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的,属于()。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年。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录音录象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象制品,应当取得 著作权人(),并支付()。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并支付()。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音乐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必须对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报酬。这里的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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