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公司投资人赵某2012年3月从该公司借款5万元自用于消费,到年底仍未归还。则赵某借用的该款项应按( )计征个人所得税。
农夫公司为一家从事加工浓缩果蔬果汁的上市公司,公司主要资产包括两条先进的加工生产线和存货。截至2012年12月31日,农夫公司存货余额为73043万元(包括用作原材料的苹果15374万元,桶装果汁57669万元),占资产总额的45%。公司苹果贮存在租赁的23个地下仓库中,桶装果汁贮存在工厂仓库、租赁的5个中转仓库及发运码头。2012年8月,甲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农夫公司委托,为其2012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实施的审计程序与相关发现如下:
(1)2012年10月预审时,对农夫公司的存货内控制度设计及其运行进行了解,并观察过部分存货现场。注册会计师发现:公司用于存放苹果的23个地下仓库均系分布在苹果生产地的偏远山区的废旧防空洞,存储设施比较简陋;基于对农夫公司及其环境的了解,负责该项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将存货高估评估为重大错报风险。
(2)农夫公司于2012年12月初通知注册会计师,公司将于2012年12月31日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考虑到刚刚在10月份进行了预审,在预审时也观察过部分存货现场,并了解过存货的内控制度设计及其运行,加之农夫公司的存货分布很广,注册会计师没有实施存货监盘。但考虑到存货高估被评估为具有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注册会计师与农夫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协商,要求农夫公司2013年3月对存放于工厂仓库的桶装果汁安排重新盘点,注册会计师实施监盘。
(3)按照与注册会计师的协商,农夫公司于2013年3月31日对存放于工厂仓库的桶装果汁进行了全面盘点。注册会计师向农夫公司索取了存货盘点表,并进行了复核,存货盘点表未显示存在盘盈盘亏及其他异常现象。注册会计师实施了检查,并根据资产负债表日至重新盘点日的存货变动情况倒轧至2012年12月31日,未发现结果与该部分存货的期末余额存在重大差异。基于以上程序,注册会计师认可了农夫公司2012年末的存货余额,对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评价注册会计师对农夫公司的存货监盘的审计程序是否适当?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2008年10月,某地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与2名自然人共同投资组建了向阳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截至2009年底,累计发放贷款7000万元,该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为5000万元。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小额贷款公司拟进一步扩大资金规模。
2009年年底,该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万元。 甲公司与工商银行有关债务重组业务如下。
(1)甲公司从工商银行借入的长期借款已经到期,由于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甲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全部长期借款本金8000万元,工商银行将豁免甲公司2011年度累计未付的应付利息400万元以及累计逾期罚息140万元,且在2012年不再计算利息和逾期罚息。根据内部资金筹措及还款计划,甲公司预计在2012年5月还清上述长期借款。
(2)2012年5月31日甲公司偿还全部长期借款本金80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注册会计师A和B负责审计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日为2015年3月15日,财务报表公布日为3月20日,甲公司2014年度未审财务报表的利润为100万元。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假设发现了以下事项:(1)2013年1月2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对乙公司投资,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取得成本为5000万元,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7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取得投资前二者不具有关联方关系。2014年4月1日,甲公司将50%的股权出售给某公司,出售取得价款6000万元。处置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变为10%,其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没有派出代表,对乙公司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甲公司在处置时作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6000万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4166.67万元","投资收益1833.33万元"。
(2)2014年9月20日甲公司被H公司起诉违约,12月20日法院宣判甲公司败诉,赔偿200万元,甲公司正在上诉,并在2014年度财务报表中确认100万元预计负债。2015年3月16日法院终审判决,要求甲公司赔偿H公司200万元,双方均不再上诉。甲公司在2015年3月16日作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100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100万元"。
(3)2013年10月23日甲公司被E公司起诉违约,11月20日法院宣判甲公司败诉,赔偿200万元,甲公司继续上诉,仅在201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诉讼事项。2014年4月甲公司对外发布了其2013年度的财务报表,2014年5月3日法院终审判决,要求甲公司赔偿E公司200万元,甲公司2014年5月的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2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200万元"。
(4)2014年10月20日甲公司被A公司起诉违约,要求赔偿200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定,律师估计甲公司败诉赔偿的可能性仅为40%,因此,甲公司仅在2014年度财务报表中对此予以充分披露。2015年5月21日法院终审判决,要求甲公司赔偿A公司200万元,甲公司没有调整2014年的财务报表。
要求:(1)针对事项(1)~(4),注册会计师是否认可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果不认可,请简述理由并指出调整分录。
(2)针对事项(2),注册会计师于2015年3月18日追加审计程序后,建议甲公司调整,甲公司拒绝接受注册会计师建议,审计报告已提交给甲公司董事会,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处理?
(3)针对事项(3),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对甲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A和B在实施适当审计程序后确认2013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这时,注册会计师A和B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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