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14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14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2014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2014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2014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2014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14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综合题:2012年1月1日,经股东大会批准,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50名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份支付协议。协议规定:①甲公司向50名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为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从授予股票期权之日起连续服务满3年,公司3年平均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2%;②符合行权条件后,每持有1股股票期权可以自2015年1月1日起1年内,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1股普通股股票,在行权期间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失效。甲公司估计授予日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5元。2012年至2015年,甲公司与股票期权有关的资料如下:(1)2012年5月,甲公司自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500万股,以银行存款支付款项4025万元,作为库存股待行权时使用。
(2)2012年,甲公司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本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0%。2012年年末,甲公司预计未来两年将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预计3年平均净利润增长率将达到12%;当日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6元。
(3)2013年,甲公司没有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本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4%。2013年年末,甲公司预计未来一年将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预计3年平均净利润增长率将达到12.5%;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8元。
(4)2014年,甲公司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本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5%。2014年年末,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20元。
(5)2015年3月,48名高级管理人员全部行权,甲公司共收到款项2400万元,相关股票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
要求:(1)编制甲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时的相关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因股份支付应确认的费用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权时的相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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