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进行价格调整时,涉及计划竣工日期价格指数与实际竣工日期价格指数,则调整价格差额计算应采用( )。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知识点: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对某项工程的施工,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了承包商。签定合同时,业主为了约束承包商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承包商支付了20万元定金。业主与承包商双方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工期和违约责任等都作了具体约定。
施工合同履行时,在基础工程施工中碰到地下有大量文物,使整个工程停工10天;主体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机械出现故障,使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部分工作停工15天。两次停工承包商都及时提出了工期索赔申请,并提供了施工记录。
某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2012年11月20日竣工,并于1个月内交付给发包方使用,但是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方管理不善的原因,造成工程拖期3个月,发包方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2个月时,未经验收直接使用和占有了该工程,因此,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为( )。
某工程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若该工程在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则采用价格指数调整其价格差额时,现行价格指数应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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