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企业,拟采取募集方式设立一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50万元。在经过证监会核准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40万元,其余400万元向社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四成。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问: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说明理由
A campus emergency ______ occur at any time of the day or night, weekend, or holiday, with little or no w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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