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有()。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需要区分终止重整程序和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批准后,重整程序就要终止,以进入下—个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重整程序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是两个阶段。重整程序在执行程序之前,是为了剩定重整计划而设立的一个独立的程序。当重整计划被法院批准后,重整程序的目的也己经完成,所以需要终止,以便进入下一个执行程序中。
(知识点:破产宣告)
破产程序终结,又称破产程序终止,是指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发生应当终止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时,法院裁定结束破产程序。这些原因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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