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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依法宣告其破产。

单选题
2022-06-01 19:17
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中国人民银行
D、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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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D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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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 )情形,才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银行监管当局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依法宣告其破产。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管部门同意,由()依法宣告破产。
农村信用社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 】依法宣告其破产。
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可以依法宣告其破产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首先应清偿公司债务。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200万元,2007年负债达2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2)宏达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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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下列表述不正确阶段的是(  )。

破产是基于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客观经济状态所适用的、概括性地解决债务人和众多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程序。其特征主要包括(    )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要点是( )。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不能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其效力不及于企业法人在外国的财产;但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宣告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在我国的财产的,根据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在 的财产。
破产是基于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客观经济状态所适用的、概括性地解决债务人和众多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程序。其特征主要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甲公司以两辆奥迪轿车作为质押物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到期无力还款,甲公司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向银行提出清偿债务以取回轿车,银行同意,经评估,轿车市场价值80万元,银行本息债权1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商业银行存在()行为,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其实施处罚。
S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对S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S企业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同意,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宣告破产。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时,其破产财产在支付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优先清偿的款项不包括()。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200万元,2007年负债达2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甲债权人由于长江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于是对长江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长江公司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
甲债权人由于大同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于是对大同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大同公司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
由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措资金发行的,承诺支付一定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是()
甲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清算表明: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共90万元,发生破产清算费用110万元,共益债务10万元,另外欠职工工资140万元,则根据破产法规定应依法宣告甲公司()。
甲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清算表明: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共90万元,发生破产清算费用110万元,共益债务10万元,另外欠职工工资140万元,则根据破产法规定应依法宣告甲公司( )。
银行达到破产界限,经过( )同意,可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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