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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救火英雄,被某市授予荣誉称号。乙出版社与甲约定由甲口述、乙出版社派丙执笔,为甲出版自传体《我的一生》。双方未约定著作权归属。对于《我的一生》的著作权,正确的是:()。

单选题
2022-06-09 14:47
A、乙出版社享有著作权
B、丙享有著作权
C、甲与乙出版社共同享有著作权
D、甲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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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D

试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因此,《我的一生》著作权归甲。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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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历史系教师甲收藏了一部名人传记,该作品的作者不详。乙出版社与甲协商出版该名人传记。关于该传记作品的著作权行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某大学教师甲在学校开设一门《机械原理》课程,另一年轻教师乙旁听一学期甲的课程后,编写了一部教科书《机械原理概论》,由出版社丙出版,甲发现后认为乙的这部教材中大部分内容是自己课堂的讲课内容的记录,特别是在章节设计、公式推导过程、例题和习题上有大量雷同。甲遂向大学主管部门指出乙的抄袭行为,乙认为《机械原理概论》一书的大部分内容属于科学原理和会共知识,不存在抄袭的可能,另外,甲在课堂上的演讲没有书面材料,更没有可抄袭的原作品。在大学主管部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教师乙和出版社丙侵犯其课堂演讲的著作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甲向法院提供了当年学生的课堂笔记。法院查明,乙的教科书就是甲上课时的板书和口述记录,在涉厦公式推导等基本原理的内容中,乙的教科书中出现的错误也和甲学生的课堂笔记相同。出版社丙抗辩称:其无法得知乙的教材是否有抄袭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试分析:(1)教师甲主张著作权的依据是什么?  (2)教师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3)出版社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甲文化公司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书刊批发业务。其经理郑某通过浏览网页,发现某一美国作家关于提高青少年个人心理素质的新书《菩提树下》正在美国热销;经对市场进行调查,发现在国内市场上这类图书尚属空白,而社会对此有很大的潜在需求。于是,郑某与在乙出版社担任策划编辑的林某商议:由郑某组织若干人创作一部同类主题的书稿,交乙出版社出版;乙出版社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稿、编辑加工整理、发稿审核、校样处理等所有工作后,把符合出版要求的计算机排版文件和委托印刷图书所需的证明文件交给郑某;印刷装订事宜由郑某负责具体安排并承担相应费用;成品图书也由郑某到印刷厂提货,除交给乙出版社50册样书外,其余均由甲公司自行包销;乙出版社不必支付稿酬,并且郑某支付给乙出版社出版资助费5万元。 林某将此情况向编辑室主任陈某作了汇报。陈某召集编辑室全体人员就此事进行讨论。会上出现了许多意见。 L出版社是否侵犯了B出版社在著作权方面的权利?为什么?
2007年5月,摄影师张永彬与模特方岑签订《人像艺术摄影协议》约定:“本次人像摄影所产生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张永彬。作品供人像摄影等专业期刊发表及公开展出。”依此约定,张永彬为方岑拍摄了多组人像艺术摄影照片,并交方岑留存一套。 2008年4月,方岑与张永彬联系,称其打算出一本个人艺术写真集,要从上述照片中选择100余幅,配上相应的说明文字后按一定主题类别编排,出版该书所获报酬两人各得50%。张永彬表示同意并出具了许可方岑用这些照片出版该写真集的授权书。方岑向甲出版社出示了张永彬的授权书,并与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方岑艺术写真》的作者方岑将该作品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为期5年;方岑负责解决相关的著作权事宜;甲出版社按该书的销售数量以9%的版税率向方岑支付报酬,其中包括张永彬应得的报酬;该书出版后的4个月内甲出版社先预付3000册书的版税,以后每年年底按实际销售数量结算一次。 甲出版社补报选题计划后,于2008年7月底出版了《方岑艺术写真》一书。该书在面封和扉页上均署“方岑编著”;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标有“方岑艺术写真/方岑编著”;封面的前勒口上标明“摄影:张永彬”,后勒口载有对摄影师张永彬的简介。 2008年8月初,乙酿酒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庆贺企业成立100周年,希望在甲出版社主办的时尚类月刊《都市风尚》上进行相应宣传。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甲出版社出版的《都市风尚》第11期以“弘扬酒文化”为主题,以三分之一篇幅登载宣传乙公司业绩和企业文化的文章、图片,封面发布相应广告;正文的图文稿件由乙公司和《都市风尚》编辑部分别组织,甲出版社须对全部稿件进行审阅,作必要的编辑加工;期刊的封面和广告由甲出版社负责设计;乙公司负责安排该期刊物的印制,所印刊物在满足甲出版社自办发行之需后,剩余部分由乙公司发行;乙公司共计支付给甲出版社40万元,作为广告费和分担的部分印制费用。 2008年9月,《都市风尚》编辑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稿件后,进行了审稿和编辑加工整理,使之达到可以发稿的标准。同时,甲出版社与方岑联系,提出想从《方岑艺术写真》中选一幅照片用于《都市风尚》的面封广告,并承诺在刊物出版后支付相应费用。方岑对此表示:“没问题,我完全同意。”在广告设计过程中,为突出宣传主题,甲出版社对所选照片作了一些修改,把方岑手中所持的花束改成乙公司某品牌酒的酒瓶,并配上旁白文字“我就喜欢国家级的宴会用酒”。面封上除了广告,还用100级行楷字印本期主题“美酒香飘万里”,而刊名仍用70级隶书体字。 2008年10月中旬,甲出版社签发印刷委托书,与刊物的正文稿件和封面设计电子文件一起交给乙公司。乙公司持甲出版社出具的印刷委托书安排了印制。2008年11月初,第11期《都市风尚》出版。乙公司按协议约定交给甲出版社一部分刊物。 2008年11月中旬,甲出版社按事先约定向方岑支付了《方岑艺术写真》的预付版税和《都市风尚》广告的照片使用费,同时给了她样书和样刊。方岑收到后,于10天后把书刊和所获版税的50%交给张永彬。但是,张永彬看了样书、样刊后,很不满意,拒绝接受这笔钱。两人不欢而散。 2008年12月,张永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永彬认为,甲出版社和方岑在出版《方岑艺术写真》一书和《都市风尚》第11期的过程中都侵犯了其著作权。同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对甲出版社在出版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从出版行政管理的角度评析甲出版社在本案中的情况,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
A为某省甲重点高中语文教师,多年来一直在该校从事语文教学工作。按照甲高中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末上交教案给学校检查。 1999-2009年,A按学校规定先后上交高中三个年级全部语文教学教案共20册。 2012年4月,乙出版社和丙文化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丙文化公司把丛书"高中语文同步解析"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乙出版社,为期5年。丙文化公司保证对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及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或足以导致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况;如发生此类情况,责任完全由丙文化公司承担。 2012年8月,乙出版社出版了"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共包括6种图书。2012年9月,A为教学参考购买该丛书,发现有两种书完全使用了其教案的内容,但事先她对此事一无所知。于是,A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乙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 A认为:她是其教案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各种权利;乙出版社出版的"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中有两种书使用A的教案,却未经其许可,也未给A署名,更未支付报酬,侵犯了A的多项权利;另外,涉案图书差错很多,不少差错甚至会误导读者,当属不合格产品。 乙出版社向法院提交了丙文化公司和甲高中出具的证明。丙文化公司的证明称:"涉案两部书稿系据我单位与甲高中所签著作权转让合同而来,非从A处取得。当初曾将此情况告诉乙出版社。"甲高中的证明称:"A写作和上交教案时为本校教师,根据学校的规定写作教案并上交,是职务行为,所以这些教案的著作权属于学校。学校确实与丙文化公司签合同将教案的著作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乙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事先已经征得本校同意。" 据此,乙出版社辩称:涉案教案均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理应归属甲高中;丙文化公司将之编入丛书中时,是得到著作权人甲高中授权的。"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是由丙文化公司署名并承担责任的作品,乙出版社出版该书有丙文化公司的合法授权,所以没有侵权。不过,对于A指出的两种图书中的差错,乙出版社承认是编辑、校对工作不够精细造成的,并向法院表示今后要加强规范化管理。 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中国学者甲早年的许多讲话稿,由其学生李某整理后按时间顺序编成《夜话》一书,于1948年出版,此后多次再版,作者署名均为甲。李某1960年去世,而甲也于1988年去世。甲的儿子乙为其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2012年,乙在北京一书店发现,A出版社当年出版的《甲思想录》一书编者署名为张某。该书全部内容由甲的100篇文章组成,其中63篇取自《夜话》,其余作品取自甲的其他作品。乙之前对此毫不知情,所以认为张某和A出版社侵犯了其权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诉称:张某与A出版社在编纂出版《甲思想录》一书时,事先未取得其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且该书的编选严重破坏了《夜话》的完整性。因此,张某与A出版社共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权利。 张某辩称:他对甲的作品进行过长期研究,为了将甲的主要成果及其研究过程清晰地展现出来,让公众更深刻地认识甲对中国学术界的贡献,才从包括《夜话》在内的甲的众多作品中精心选择了这100篇文章,按照甲进行理论研究的各个方面组合编排成《甲思想录》。他为此付出了大量创造性劳动,当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夜话》的整理者李某去世已久,故这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乙虽然是甲的儿子,但没有证据可证明乙参与了甲的创作并分享其著作权。所以,《甲思想录》的编纂出版并未侵犯乙的著作权权利。 A出版社辩称:《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工作是严格按照著作权法和出版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出版社与张某就出版该书所订立的出版合同明确约定,张某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有侵权,张某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因此,出版社对《甲思想录》一书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侵犯了乙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应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张某和A出版社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权利?为什么?
2004年1月,某高校教师陈某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中有陈某将其作品《探险历程》的专有使用权授予甲出版社,使用方式是以图书、报纸、期刊等纸质出版物形式登载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甲出版社承诺在收到作品稿件的6个月内先出版图书,其他权利保留到以后行使。甲出版社出版图书应向陈某支付版税;版税按图书定价和实际销售数结算,销售数在5000册以下(含5000册)时版税率为7%,超过5000册部分的版税率为8%;图书出版后先按3000册预付版税,以后每年年底按实际销售数结算版税。 2004年3月,乙期刊社从甲出版社的《新书预告》中了解到《探险历程》即将出版,于是找到陈某,希望在其所办期刊《耳闻目见》上发表书评来介绍该书。陈某表示同意。在将书稿电子文本交给乙期刊社时,陈某强调说明该稿内容只能用于撰写书评时作参考,不可作他用。2004年5月中旬,乙期刊社在《耳闻目见》上刊登了一篇名为《(探险历程)述评》的文章,全文长达数万字,除在开头加了200字左右的“按语”介绍作者身份和该书创作背景外,其余全部是《探险历程》的基本内容,仅稍作删节。同月下旬,甲出版社的《探险历程》一书出版。该书定价15元,首次印刷6000册,发往各地书店寄销。2004年10月重印5000册,陆续给书店添货。 甲出版社2004年从书店获得4000册《探险历程》的销售款,2005年获得5500册书的销售款。但是,按合同约定向陈某预付版税后,甲出版社由于获知期刊《耳闻目见》登载《(探险历程)述评》一文是由于陈某把书稿又交给了乙期刊社,便不再支付版税。陈某于2006年2月要求甲出版社支付版税,甲出版社以陈某已违约为由而不同意支付。陈某承认曾将书稿电子文本交给乙期刊社,但说当时已经强调说明“只能用于撰写书评时作参考,不可作他用”,是乙期刊社擅自违约登载。甲出版社经过核实后,认为责任在乙期刊社,陈某没有违约,因此向陈某道歉,并愿意立即补付版税,同时希望陈某与甲出版社一起起诉乙期刊社。陈某表示理解甲出版社的做法,并同意共同起诉乙期刊社。 在法庭上,乙期刊社对陈某陈述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耳闻目见》刊登书评是事先经作者同意的,且文章已说明《探险历程》的作者为陈某,这种行为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期刊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侵犯了陈某和甲出版社的权利。 甲出版社究竟应该支付给张强税前稿酬多少?请列出算式计算,以验证甲出版社的说法是否属实。
【案例】2009年3月,张东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东将其作品《神秘世界》的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权利期限为5年;甲出版社有权以纸质图书和电子书的形式出版该作品;甲出版社在收到书稿之日起的6个月内出版该作品;稿酬以版税方式按实际销售数结算,版税率为8%;每年年底结算一次稿酬,首次和第二次支付版税时的销售数量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计算。2009年11月,《神秘世界》一书出版,该书定价20元,印5 100册。至2009年年底,该书共售出800册。2010年7月,《神秘世界》重印3 200册,至该年年底,甲出版社统计的当年销售数量为6 200册。为了扩大宣传该书,2011年1月,甲出版社与乙网上书店联系,提出免费向该网上书店提供《神秘世界》一书的十分之一内容,由乙网上书店再从中摘取一部分上传到网络上,供读者在网上免费浏览。乙网上书店为了吸引用户,提高点击率,就按此办理了。但是,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一直未就此事与张东联系过。2011年2月,张东诉诸法院,认为甲出版社与乙网上书店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辩称,将《神秘世界》部分内容上传到网络上,目的在于宣传张东的作品,并且也给张东署了名,这种非营利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没有构成侵权。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共同侵犯了张东的著作权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思考练习】问题一:2009年年底甲出版社应支付给张东多少稿酬?问题二:2010年年底甲出版杜应支付给张东多少稿酬?问题三:为什么法院认定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的行为侵犯了张东的著作权?问题四:张东的下列著作权权利中,受到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侵犯的有哪些?请作选择回答。A. 发表权B. 信息网络传播权C. 复制权D. 获得报酬权E. 汇编权问题五: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2007年5月,摄影师张永彬与模特方岑签订《人像艺术摄影协议》约定:“本次人像摄影所产生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张永彬。作品供人像摄影等专业期刊发表及公开展出。”依此约定,张永彬为方岑拍摄了多组人像艺术摄影照片,并交方岑留存一套。 2008年4月,方岑与张永彬联系,称其打算出一本个人艺术写真集,要从上述照片中选择100余幅,配上相应的说明文字后按一定主题类别编排,出版该书所获报酬两人各得50%。张永彬表示同意并出具了许可方岑用这些照片出版该写真集的授权书。方岑向甲出版社出示了张永彬的授权书,并与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方岑艺术写真》的作者方岑将该作品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为期5年;方岑负责解决相关的著作权事宜;甲出版社按该书的销售数量以9%的版税率向方岑支付报酬,其中包括张永彬应得的报酬;该书出版后的4个月内甲出版社先预付3000册书的版税,以后每年年底按实际销售数量结算一次。 甲出版社补报选题计划后,于2008年7月底出版了《方岑艺术写真》一书。该书在面封和扉页上均署“方岑编著”;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标有“方岑艺术写真/方岑编著”;封面的前勒口上标明“摄影:张永彬”,后勒口载有对摄影师张永彬的简介。 2008年8月初,乙酿酒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庆贺企业成立100周年,希望在甲出版社主办的时尚类月刊《都市风尚》上进行相应宣传。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甲出版社出版的《都市风尚》第11期以“弘扬酒文化”为主题,以三分之一篇幅登载宣传乙公司业绩和企业文化的文章、图片,封面发布相应广告;正文的图文稿件由乙公司和《都市风尚》编辑部分别组织,甲出版社须对全部稿件进行审阅,作必要的编辑加工;期刊的封面和广告由甲出版社负责设计;乙公司负责安排该期刊物的印制,所印刊物在满足甲出版社自办发行之需后,剩余部分由乙公司发行;乙公司共计支付给甲出版社40万元,作为广告费和分担的部分印制费用。 2008年9月,《都市风尚》编辑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稿件后,进行了审稿和编辑加工整理,使之达到可以发稿的标准。同时,甲出版社与方岑联系,提出想从《方岑艺术写真》中选一幅照片用于《都市风尚》的面封广告,并承诺在刊物出版后支付相应费用。方岑对此表示:“没问题,我完全同意。”在广告设计过程中,为突出宣传主题,甲出版社对所选照片作了一些修改,把方岑手中所持的花束改成乙公司某品牌酒的酒瓶,并配上旁白文字“我就喜欢国家级的宴会用酒”。面封上除了广告,还用100级行楷字印本期主题“美酒香飘万里”,而刊名仍用70级隶书体字。 2008年10月中旬,甲出版社签发印刷委托书,与刊物的正文稿件和封面设计电子文件一起交给乙公司。乙公司持甲出版社出具的印刷委托书安排了印制。2008年11月初,第11期《都市风尚》出版。乙公司按协议约定交给甲出版社一部分刊物。 2008年11月中旬,甲出版社按事先约定向方岑支付了《方岑艺术写真》的预付版税和《都市风尚》广告的照片使用费,同时给了她样书和样刊。方岑收到后,于10天后把书刊和所获版税的50%交给张永彬。但是,张永彬看了样书、样刊后,很不满意,拒绝接受这笔钱。两人不欢而散。 2008年12月,张永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永彬认为,甲出版社和方岑在出版《方岑艺术写真》一书和《都市风尚》第11期的过程中都侵犯了其著作权。同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对甲出版社在出版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为什么问题四中的某项或某几项说法是正确的?
中国学者甲早年的许多讲话稿,由其学生李某整理后按时间顺序编成《夜话》一书,于1948年出版,此后多次再版,作者署名均为甲。李某1960年去世,而甲也于1988年去世。甲的儿子乙为其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2012年,乙在北京一书店发现,A出版社当年出版的《甲思想录》一书编者署名为张某。该书全部内容由甲的100篇文章组成,其中63篇取自《夜话》,其余作品取自甲的其他作品。乙之前对此毫不知情,所以认为张某和A出版社侵犯了其权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诉称:张某与A出版社在编纂出版《甲思想录》一书时,事先未取得其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且该书的编选严重破坏了《夜话》的完整性。因此,张某与A出版社共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权利。 张某辩称:他对甲的作品进行过长期研究,为了将甲的主要成果及其研究过程清晰地展现出来,让公众更深刻地认识甲对中国学术界的贡献,才从包括《夜话》在内的甲的众多作品中精心选择了这100篇文章,按照甲进行理论研究的各个方面组合编排成《甲思想录》。他为此付出了大量创造性劳动,当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夜话》的整理者李某去世已久,故这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乙虽然是甲的儿子,但没有证据可证明乙参与了甲的创作并分享其著作权。所以,《甲思想录》的编纂出版并未侵犯乙的著作权权利。 A出版社辩称:《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工作是严格按照著作权法和出版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出版社与张某就出版该书所订立的出版合同明确约定,张某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有侵权,张某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因此,出版社对《甲思想录》一书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侵犯了乙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应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张某和A出版社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作品的类型来看,《甲思想录》属于什么作品?请作选择回答。()
2009年3月,张东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东将其作品《神秘世界》的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权利期限为5年;甲出版社有权以纸质图书和电子书的形式出版该作品;甲出版社在收到书稿之日起的6个月内出版该作品;稿酬以版税方式按实际销售数结算,版税率为8%;每年年底结算一次稿酬,首次和第二次支付版税时的销售数量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计算。 2009年11月,《神秘世界》一书出版,该书定价20元,印5100册。至2009年年底,该书共售出800册。2010年7月,《神秘世界》重印3200册,至该年年底,甲出版社统计的当年销售数量为6200册。 为了扩大宣传该书,2011年1月,甲出版社与乙网上书店联系,提出免费向该网上书店提供《神秘世界》一书的十分之一内容,由乙网上书店再从中摘取一部分上传到网络上,供读者在网上免费浏览。乙网上书店为了吸引用户,提高点击率,就按此办理了。但是,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一直未就此事与张东联系过。 2011年2月,张东诉诸法院,认为甲出版社与乙网上书店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辩称,将《神秘世界》部分内容上传到网络上,目的在于宣传张东的作品,并且也给张东署了名,这种非营利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没有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共同侵犯了张东的著作权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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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是一个智力超常的12岁儿童作家,作品颇多。一日小强的父亲甲发现某出版社乙擅自出版了包含了小强的作品的书籍,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报社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乙赔偿甲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乙交付10万元,但未按期赔礼道歉,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报社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乙赔偿甲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乙交付10万元,但未按期赔礼道歉,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向某出版社乙去函,询问该出版社是否出版了有关建造师资格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建造师资格考试的资料两套,共38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从本案来看( )。

中国学者甲早年的许多讲话稿,由其学生李某整理后按时间顺序编成《夜话》一书,于1948年出版,此后多次再版,作者署名均为甲。李某1960年去世,而甲也于1988年去世。甲的儿子乙为其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2012年,乙在北京一书店发现,A出版社当年出版的《甲思想录》一书编者署名为张某。该书全部内容由甲的100篇文章组成,其中63篇取自《夜话》,其余作品取自甲的其他作品。乙之前对此毫不知情,所以认为张某和A出版社侵犯了其权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诉称:张某与A出版社在编纂出版《甲思想录》一书时,事先未取得其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且该书的编选严重破坏了《夜话》的完整性。因此,张某与A出版社共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权利。
张某辩称:他对甲的作品进行过长期研究,为了将甲的主要成果及其研究过程清晰地展现出来,让公众更深刻地认识甲对中国学术界的贡献,才从包括《夜话》在内的甲的众多作品中精心选择了这100篇文章,按照甲进行理论研究的各个方面组合编排成《甲思想录》。他为此付出了大量创造性劳动,当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夜话》的整理者李某去世已久,故这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乙虽然是甲的儿子,但没有证据可证明乙参与了甲的创作并分享其著作权。所以,《甲思想录》的编纂出版并未侵犯乙的著作权权利。
A出版社辩称:《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工作是严格按照著作权法和出版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出版社与张某就出版该书所订立的出版合同明确约定,张某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有侵权,张某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因此,出版社对《甲思想录》一书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侵犯了乙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应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张某和A出版社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案图书的出版侵犯了乙享有的什么权利?请作选择回答。()

中国学者甲早年的许多讲话稿,由其学生李某整理后按时间顺序编成《夜话》一书,于1948年出版,此后多次再版,作者署名均为甲。李某1960年去世,而甲也于1988年去世。甲的儿子乙为其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2012年,乙在北京一书店发现,A出版社当年出版的《甲思想录》一书编者署名为张某。该书全部内容由甲的100篇文章组成,其中63篇取自《夜话》,其余作品取自甲的其他作品。乙之前对此毫不知情,所以认为张某和A出版社侵犯了其权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诉称:张某与A出版社在编纂出版《甲思想录》一书时,事先未取得其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且该书的编选严重破坏了《夜话》的完整性。因此,张某与A出版社共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权利。
张某辩称:他对甲的作品进行过长期研究,为了将甲的主要成果及其研究过程清晰地展现出来,让公众更深刻地认识甲对中国学术界的贡献,才从包括《夜话》在内的甲的众多作品中精心选择了这100篇文章,按照甲进行理论研究的各个方面组合编排成《甲思想录》。他为此付出了大量创造性劳动,当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夜话》的整理者李某去世已久,故这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乙虽然是甲的儿子,但没有证据可证明乙参与了甲的创作并分享其著作权。所以,《甲思想录》的编纂出版并未侵犯乙的著作权权利。
A出版社辩称:《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工作是严格按照著作权法和出版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出版社与张某就出版该书所订立的出版合同明确约定,张某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有侵权,张某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因此,出版社对《甲思想录》一书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侵犯了乙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应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张某和A出版社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出版社未经乙出版社同意,在出版《美德》一书时,使用了乙向出版社出版的《宽容》一书的版式设计,甲的行为()。

赵武编写了书稿《第三帝国揭秘》。2009年1月,赵武与甲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武授予甲出版社在全球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第三帝国揭秘》中文版的专有使用权,为期10年。甲出版社按该书的实际销售量向赵武支付版税,版税率为8%;首次和第二次支付时的计付方式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但不预付版税。
2009年11月,甲出版社出版了《第三帝国揭秘》。该书为大32开本,每个页面排29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47面,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版本记录页标明的相关数据为:字数308千字,印数5200册,定价25元。
2009年年底,《第三帝国揭秘》共销售了850册。2010年6月,甲出版社重印《第三帝国揭秘》6000册,当年共销售8750册。2011年10月,甲出版社又重印《第三帝国揭秘》5500册,当年共销售6520册。
甲出版社每次支付版税时,都向赵武详细说明税前版税金额(即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数据计算的应付金额)、按国家规定代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和实际支付的税后版税金额。赵武对甲出版社的做法表示满意,因此双方的合作一直顺利。
2012年10月,甲出版社打算出版《第三帝国揭秘》的网络版。经商洽,赵武应甲出版社的要求当场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作为对原图书出版合同的补充。该《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为促进作品的合法使用和传播,赵武将《第三帝国揭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甲出版社独家使用;甲出版社按照原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向赵武支付版税。
甲出版社准备推出《第三帝国揭秘》网络版时,该社的编辑发现,乙文化传播公司已经将《第三帝国揭秘》的电子版收录入该公司制作的"电子图书集成"在互联网上传播,供乙公司的用户有偿浏览或者下载。
甲出版社认为乙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乙公司出示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和2011年3月赵武与乙公司签订的个人作品许可使用授权书。该授权书约定,赵武将全部个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专有许可的方式授予乙公司使用,为期10年。因此,乙公司不但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而且还要求甲出版社停止以任何形式发行涉案作品。

赵武编写了书稿《第三帝国揭秘》。2009年1月,赵武与甲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武授予甲出版社在全球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第三帝国揭秘》中文版的专有使用权,为期10年。甲出版社按该书的实际销售量向赵武支付版税,版税率为8%;首次和第二次支付时的计付方式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但不预付版税。
2009年11月,甲出版社出版了《第三帝国揭秘》。该书为大32开本,每个页面排29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47面,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版本记录页标明的相关数据为:字数308千字,印数5200册,定价25元。
2009年年底,《第三帝国揭秘》共销售了850册。2010年6月,甲出版社重印《第三帝国揭秘》6000册,当年共销售8750册。2011年10月,甲出版社又重印《第三帝国揭秘》5500册,当年共销售6520册。
甲出版社每次支付版税时,都向赵武详细说明税前版税金额(即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数据计算的应付金额)、按国家规定代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和实际支付的税后版税金额。赵武对甲出版社的做法表示满意,因此双方的合作一直顺利。
2012年10月,甲出版社打算出版《第三帝国揭秘》的网络版。经商洽,赵武应甲出版社的要求当场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作为对原图书出版合同的补充。该《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为促进作品的合法使用和传播,赵武将《第三帝国揭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甲出版社独家使用;甲出版社按照原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向赵武支付版税。
甲出版社准备推出《第三帝国揭秘》网络版时,该社的编辑发现,乙文化传播公司已经将《第三帝国揭秘》的电子版收录入该公司制作的"电子图书集成"在互联网上传播,供乙公司的用户有偿浏览或者下载。
甲出版社认为乙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乙公司出示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和2011年3月赵武与乙公司签订的个人作品许可使用授权书。该授权书约定,赵武将全部个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专有许可的方式授予乙公司使用,为期10年。因此,乙公司不但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而且还要求甲出版社停止以任何形式发行涉案作品。

下列关于在网络上出版涉案作品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某图书先在甲出版社出版并重印一次,而后在乙出版社出版。乙社所出该书的版次和印次应标为()。

时尚类月刊《流行都市》由甲出版社主办。2008年1月,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乙公司打算开拓利用时尚类期刊经营广告的新途径。经协商,乙公司与甲出版社达成合作协议:甲出版社每年安排出版4期《流行都市》增刊,由乙公司提供稿件;甲出版社须对全部稿件进行审阅并作必要的编辑加工;乙公司负责增刊的印制和出版社自办发行范围以外的发行事务,并承担所需的相应费用;乙公司付给甲出版社编录费和管理费,标准为每期4万元。
协议书签订后,乙公司招聘3名应届大学毕业生组成合作部,负责组织稿件并设计版面。2008年3月初,乙公司把图文已经组版的电子文件送交甲出版社。收到乙公司送交的电子文件后,《流行都市》编辑部的一名编辑抓紧时间进行审阅并作了必要的编辑加工,编辑部主任翻阅复核初审编辑的修改之处后即提交甲出版社总编辑签发,随后到本社出版科开具印刷委托书,交乙公司具体安排印制。2008年3月底,第1期增刊印制完毕。这些增刊除按协议约定交甲出版社一部分外,其余均由乙公司安排发行。
增刊在面封上以80级字印制当期主题“都市之春”,在其下方以40级字印刊名“流行都市”,用22级字标明“2008年增刊1”字样;登载的内容均为介绍大都市年轻白领各种生活爱好的文章和图片,并插入许多与主题相关的广告;为适应广告的登载,增刊的开本比正刊稍大,页面数也比正刊多。
但是,增刊出版不久,该省新闻出版局认定甲出版社与乙公司之间的“合作”属于买卖刊号行为,并对双方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案的下列事项中哪些是违规的?请作选择回答。()

时尚类月刊《流行都市》由甲出版社主办。2008年1月,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乙公司打算开拓利用时尚类期刊经营广告的新途径。经协商,乙公司与甲出版社达成合作协议:甲出版社每年安排出版4期《流行都市》增刊,由乙公司提供稿件;甲出版社须对全部稿件进行审阅并作必要的编辑加工;乙公司负责增刊的印制和出版社自办发行范围以外的发行事务,并承担所需的相应费用;乙公司付给甲出版社编录费和管理费,标准为每期4万元。
协议书签订后,乙公司招聘3名应届大学毕业生组成合作部,负责组织稿件并设计版面。2008年3月初,乙公司把图文已经组版的电子文件送交甲出版社。收到乙公司送交的电子文件后,《流行都市》编辑部的一名编辑抓紧时间进行审阅并作了必要的编辑加工,编辑部主任翻阅复核初审编辑的修改之处后即提交甲出版社总编辑签发,随后到本社出版科开具印刷委托书,交乙公司具体安排印制。2008年3月底,第1期增刊印制完毕。这些增刊除按协议约定交甲出版社一部分外,其余均由乙公司安排发行。
增刊在面封上以80级字印制当期主题“都市之春”,在其下方以40级字印刊名“流行都市”,用22级字标明“2008年增刊1”字样;登载的内容均为介绍大都市年轻白领各种生活爱好的文章和图片,并插入许多与主题相关的广告;为适应广告的登载,增刊的开本比正刊稍大,页面数也比正刊多。
但是,增刊出版不久,该省新闻出版局认定甲出版社与乙公司之间的“合作”属于买卖刊号行为,并对双方进行了行政处罚。

1949年5月,甲出版社经A同意,将其创作的小说《残雪》收入《XX小说集》一书出版发行,1989年乙出版社欲将该小说集中《残雪》这篇小说收入《XX小说汇编》,则乙出版社应()。
1949年5月,甲出版社经A同意,将其创作的散文《残雪》收入《A某文集》并出版发行,1950年7月,A某去世。2001年9月乙出版社出版了《XX散文汇编》,其中有A某这篇散文,则乙出版社()。

2009年3月,张东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东将其作品《神秘世界》的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权利期限为5年;甲出版社有权以纸质图书和电子书的形式出版该作品;甲出版社在收到书稿之日起的6个月内出版该作品;稿酬以版税方式按实际销售数结算,版税率为8%;每年年底结算一次稿酬,首次和第二次支付版税时的销售数量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计算。
2009年11月,《神秘世界》一书出版,该书定价20元,印5100册。至2009年年底,该书共售出800册。2010年7月,《神秘世界》重印3200册,至该年年底,甲出版社统计的当年销售数量为6200册。
为了扩大宣传该书,2011年1月,甲出版社与乙网上书店联系,提出免费向该网上书店提供《神秘世界》一书的十分之一内容,由乙网上书店再从中摘取一部分上传到网络上,供读者在网上免费浏览。乙网上书店为了吸引用户,提高点击率,就按此办理了。但是,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一直未就此事与张东联系过。
2011年2月,张东诉诸法院,认为甲出版社与乙网上书店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辩称,将《神秘世界》部分内容上传到网络上,目的在于宣传张东的作品,并且也给张东署了名,这种非营利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没有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共同侵犯了张东的著作权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张东的下列著作权权利中,受到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侵犯的有哪些?请作选择回答。()

2004年1月,某高校教师陈某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中有陈某将其作品《探险历程》的专有使用权授予甲出版社,使用方式是以图书、报纸、期刊等纸质出版物形式登载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甲出版社承诺在收到作品稿件的6个月内先出版图书,其他权利保留到以后行使。甲出版社出版图书应向陈某支付版税;版税按图书定价和实际销售数结算,销售数在5000册以下(含5000册)时版税率为7%,超过5000册部分的版税率为8%;图书出版后先按3000册预付版税,以后每年年底按实际销售数结算版税。
2004年3月,乙期刊社从甲出版社的《新书预告》中了解到《探险历程》即将出版,于是找到陈某,希望在其所办期刊《耳闻目见》上发表书评来介绍该书。陈某表示同意。在将书稿电子文本交给乙期刊社时,陈某强调说明该稿内容只能用于撰写书评时作参考,不可作他用。2004年5月中旬,乙期刊社在《耳闻目见》上刊登了一篇名为《(探险历程)述评》的文章,全文长达数万字,除在开头加了200字左右的“按语”介绍作者身份和该书创作背景外,其余全部是《探险历程》的基本内容,仅稍作删节。同月下旬,甲出版社的《探险历程》一书出版。该书定价15元,首次印刷6000册,发往各地书店寄销。2004年10月重印5000册,陆续给书店添货。
甲出版社2004年从书店获得4000册《探险历程》的销售款,2005年获得5500册书的销售款。但是,按合同约定向陈某预付版税后,甲出版社由于获知期刊《耳闻目见》登载《(探险历程)述评》一文是由于陈某把书稿又交给了乙期刊社,便不再支付版税。陈某于2006年2月要求甲出版社支付版税,甲出版社以陈某已违约为由而不同意支付。陈某承认曾将书稿电子文本交给乙期刊社,但说当时已经强调说明“只能用于撰写书评时作参考,不可作他用”,是乙期刊社擅自违约登载。甲出版社经过核实后,认为责任在乙期刊社,陈某没有违约,因此向陈某道歉,并愿意立即补付版税,同时希望陈某与甲出版社一起起诉乙期刊社。陈某表示理解甲出版社的做法,并同意共同起诉乙期刊社。
在法庭上,乙期刊社对陈某陈述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耳闻目见》刊登书评是事先经作者同意的,且文章已说明《探险历程》的作者为陈某,这种行为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期刊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侵犯了陈某和甲出版社的权利。

甲向某出版社乙去函,询问该出版社是否出版了有关建造师资格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建造师资格考试的资料两套,共38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从本案来看()。
费林试剂由甲、乙溶液组成,甲为(),乙为()。
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报社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乙赔偿甲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乙交付10万元,但未按期赔礼道歉,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国内甲出版社向海外乙出版社输出《经络解说》一书,甲出版社起草的著作权贸易合同应包括()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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