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与职工小王因为工资奖金的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小王准备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仲裁的理解正确的是()。
王某在甲公司工作2 年8 个月,甲公司提出并与王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已知王某在合同解除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3000 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 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 元,劳动合同解除时。甲公司依法应向王某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为( )。
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孙某的劳动合同期满,甲公司不再与其续订、已知孙某在甲公司工作年限为5年。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30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 000元。劳动合同终止吋,甲公司依法应向孙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 )。
王某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工会与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中约定:B公司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一次性获得第13个月的工资。根据这份集体合同的规定,王某属于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的员工范围。B公司的集体合同获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生效。但年终时,王某没有得到B公司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王某即向B公司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B公司表示,王某和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对王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王某认为,双方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但工会与B公司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又规定了员工每年增发第13个月的工资,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因此,B公司应当依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第13个月的年终工资。而B公司认为,公司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签订的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履行。集体合同是B公司与工会签订的有关B公司综合情况的协议,不应影响个别劳动合同的履行,王某提出的要求超出了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B公司可以不予同意。试分析之。
小王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中一直跟踪了辖区内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用工情况和空岗情况,并实施用工指导。昨天,这家企业的劳资部门负责人毛某告诉小王,今天要来社区商谈一下企业在社区开展招聘活动事宜。一大早,小王赶到社区,准备了纸和笔,并拿出了社区失业人员数量状况资料、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求职者的信息资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书,等待毛某的到来。
不一会,毛某来到了社区。经过简短寒暄后,小王和张某直接进入了工作主题。毛某就本次招聘活动进行了用工登记。尽管小王比较了解毛某所在的这家企业,但还是查检了企业的用工登记表和企业拟订的招聘简章,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毛某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描述,并就此次招聘活动的用人需要数量、相关从业条件、提供的薪酬和福利情况等与小王进行了沟通。小王根据毛某的描述,一一做了简要记录,并回答了毛某提出的相关小区失业人员数量状况、求职者职业技能状况、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等问题分别做了介绍。
小王仔细阅读了招聘简章,并对简章提出了修改意见。如简章中的“工资待遇面议”的表述,小王提出应明确具体的待遇条件:对“试用期为一年”的表述,小王认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改为1个月。对小李提出的问题,毛某表示马上进行修改。
小王对修改后的招聘简章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社区发布了,企业用工信息。三天后,在小王的协助下,企业在社区举办了招聘会,企业招到了满意的员工。小王又对企业办理聘用手续进行了指导。
2006年3月10日振兴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五分之四的职工代表通过。其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用8小时。同年3月17日振兴公司将集体合同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所以,2006年4月2日,振兴公司和工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了集体合同。
2006年5月,刘某应聘于振兴公司,公司于当年5月18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资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时。1个多月后,刘某在与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刘某认为自己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交涉,要示提高工资,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刘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示振兴公司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如果您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人员,您如何进行裁决?
职工李某2012年3月1日被招入某公司时,公司忘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李某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公司对其劳动合同进行普查时,才发现与李某漏签了劳动合同。于是,公司提出要与李某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要求公司先支付其另一半工资,否则不同意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如果李某不同意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将随时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随后,因李某不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向李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李某收到书面通知后,要求公司给予其经济补偿。但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
关于公司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的说法,正确的是()。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