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7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材料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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