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情况下,公司应收购丙的股权。
A为一家非上市公众公司,2015年拟收购甲、乙、丙、丁、戊五家公司股权,购买时甲、乙、丙、丁、戊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和A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相应指标的数据见表6-5-1。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有()。
Ⅰ对甲公司的收购
Ⅱ对乙公司的收购
Ⅲ对丙公司的收购
Ⅳ对丁公司的收购
Ⅴ对戊公司的收购
甲公司20×9年6月以12 500万元收购乙公司的全部股权。乙公司初始投资成本4600万元,20×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账面净值为6 670万元,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为9 789万元。甲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12 000万元(计税基础为9 000万元),非股权现金支付为500万元。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 )
甲公司共有股权2 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其将85%的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15 3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1 7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对于此项业务,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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