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甲服装厂接受乙商场委托加工一批工作服,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注明所需材料全部由甲服装厂提供,金额为200万元,另收取加工费30万元;与丙公司签订一份以货易货合同,合同约定甲服装厂以420万元的服装换取丙公司380万元的布料,甲服装厂取得丙公司支付的差价款40万元。已知: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5‰,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3‰。甲服装厂2014年5月应缴纳印花税()元。
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
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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