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王某为张某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张某无力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王某的债务时,王某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的权利是( )。
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100万元,且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张某欠甲企业50万元。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债权实施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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