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24岁)与乙(女,21岁)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不久,乙怀孕。甲脾气暴躁,一言不和即对乙拳打脚踢,乙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且自己没有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甲给予赔偿。如果乙未提出离婚,仅甲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不能受理。
甲与乙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订立了婚约,同时甲交给乙5000元钱作为聘礼。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乙认为与甲合不来,提出解除婚约。甲同意解除婚约,但要求乙返还聘金5000元,诉至法院。对甲的要求,人民法院应 。
甲(女)与乙(男)1997结婚。结婚时,乙月工资3000元,甲月工资10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甲每月1000元工资加上乙每月拿出的1500元为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的其他收入归各自所有。2003年,乙提出离婚,甲同意,但要求乙将其个人存款10万元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法院经过调查认为,甲乙的约定有失公平,因此做出判决,准予甲乙离婚,乙的存款10万元,由甲乙各分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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