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起诉被告电子集团公司返还300万元人民币投资。原告系被告前法定代表人吴某(已故)之妻,被告系在A公司基础之上兼并其他企业之后组建的集团公司。A公司系集体企业,其注册资金及启动资金系从B公司所借。吴某原系B公司职工,曾经承包过B公司的三产企业,但B公司一直没有兑现吴某的承包所得。经过多次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的借款视为终结,由A公司自行解决吴某原在B公司的承包所得问题。吴某据此认为A公司从B公司的全部借款应为其原在B公司的承包所得,归其个人所有。经过查证,A公司确实曾经数次从B公司借款共计300万元人民币。此事尚未解决,吴某便因交通事故死亡。继任领导认为A公司与吴某不存在财产关系,没有返还义务。请以被告律师身份,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列出答辩要点。
某市郊区的两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化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超标,影响到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因此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8年的经济损失共约486万元,化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化工厂建立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污已经达标,因此不必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原告排放的废气超标为结论,而调查中发现该厂排放的废气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建厂初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25万元。
问题:(1).该法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原告李××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0年10月8日在××市签定了一份××大厦的期房认购书,暂定原告认购××大厦的一套四居室住房(约150m2)。认购书约定,被告于2001年3月份交房,原告李××预付房价款80万元(分两次交清);同时还约定,等××大厦封顶时,根据原告实际购房的套数、面积,再正式签定购房合同,认购书同时作废,预付款转为购房款。2001年1月份,双方正式签定了××大厦的购房合同,原告李××购买了××大厦的2002,2003两套三居室住房,面积150m2,每平方米按600。元计共计90万元,除将原告预交的80万元转为正式购房的价款外,被告正式交房后,原告再补足所欠的应付房款。但是,在正式签定购房合同之后,被告未能按期交房,直至2001年9月才正式交房,延误期限6个月。因原告系外地住房户,家室已于2001年初迁到本市,由于被告误期交房,不得不另行租货住房居住,每月耗费房租5000元。原告向被告要求补偿损失,未能达成协议,最后不得不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补偿其因交房误期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万元。同时提出,原告预交之房款中有5万元为定金,因被告违约,而应双倍返还。被告则提出,延误交房是因为××市××区扩宽××路的路面,致建筑材料不能如期运入造成的,按合同规定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构成合同违约,并提供了××市公路局出具的扩建××路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原告举出了公路局出具的在××路扩宽期间,曾修筑了一条辅路,基本上不会影响运输建筑材料的文字说明。法庭经举证、质证和认证,认为被告所持的不可杭力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对原告所称预付房款中有5万元定金的说法,因合同中未予明确,也不予支持,最后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房地产公司延误交付××大厦的住房达6个月之久,属于违约行为,对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租房费3万元。
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要求予以驳回。
诉讼费××××元,被告负担××××元,原告负担×××元。
原被告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李××,男,57岁,××省××县人,个体工商户,暂住××市××区××胡同×号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所在地址××市××区××大街×号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公司经理
被告诉讼代理人孙××××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①文书编号统一为“第1号”。
②文书日期统一为“××××年××月×日”。
③文书署名应以“××”代替,不得出现具体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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